【本報訊】在公園內彈奏樂器引吭高歌,原來是十分危險,隨時會因觸犯法例而被判監十四天。一對已退休的六十多歲夫婦,今年五月在屯門市鎮公園彈結他唱歌自娛時,突然被多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職員干涉,有關職員更指兩人的歌聲,超逾「噪音標準」上限,並擬首次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檢控兩人。但這不近人情的執法受到立法會議員炮轟,斥責署方私自訂立噪音標準、動輒拉人,做法荒謬。
按例可罰款及判監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附例《遊樂場地規例》,除非得到康文署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在遊樂場內彈奏任何樂器或唱歌,令其他使用者感到煩擾。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可能無辜遭康文署控告的梁國淞夫婦。梁太昨向記者稱,年多前與丈夫搬到屯門居住,兩人每周總會有兩、三天到屯門市鎮公園彈結他及唱歌。她憶述,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二人如常到公園唱印尼及新疆民族歌曲,唱至第三首歌時突被康文署職員叫停,有職員更稱:「玩到咁嘈,拉晒你哋!」
「我哋只係彈結他同唱歌,都冇用擴音器,大聲得去邊!」本身是印尼華僑的梁太說,康文署職員記下二人的資料,並說稍後會作出檢控才離去。她強調,每次到公園唱歌都會吸引數十名長者圍觀,部份長者更會跟着唱和,相信是滙集了眾人的歌聲才會超出七十分貝的規定。
租工廈單位止歌癮
她指出,繼後已不敢再到公園唱歌,但為了滿足「歌癮」,間中會租用私人工廠大廈單位唱歌,自娛一番。
康文署發言人稱,署方職員當日所攜帶量度噪音的儀器顯示,梁氏夫婦所發出的聲音超出七十分貝。至於署方以七十分貝作為界定標準,發言人解釋這是與在公園內租用露天劇場唱歌及演奏樂器的團體磋商後所達成的共識;署方現正諮詢律政司意見,稍後或會檢控梁氏夫婦。
民主黨新界西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批評,康文署自訂噪音標準做法荒謬,且毫無法律依據,「喺公園彈吓結他、唱吓歌都會俾人拉,分貝係唔係超標又自己定,邊有啲咁嘅法例!」
相關條例不合時宜
屯門區議員陳雲生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在一九七九年修訂,已不合時宜,康文署過往也未曾引用此例控告市民。屯門區人口老化,加上區內缺乏社區設施,很多長者都愛到公園唱歌打發時間。他建議應設定某些日子及時段,准許市民在公園內自由彈奏樂器及唱歌。

話你知:噪音法例無客觀標準
本港管制市民在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法例主要有兩條,除了康文署今次引用的《遊樂場地規例》外,香港法例第四百章《噪音管制條例》也規管市民在公眾地方發出噪音。不過,有關噪音聲量到達多少分貝才算犯法,兩條法例均沒有訂明客觀標準,而是視乎噪音對別人造成的滋擾程度以作決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章《噪音管制條例》第五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導致其他人感到煩擾,即屬犯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一萬元。環保署表示,由於有關噪音有其特性,因此不適宜用具體的噪音聲級評估,警方會根據當時情況,認為構成滋擾時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