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法例厚厚的條文中,第一百三十二章載列了港府從未引用過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附屬法例《遊樂場地規例》,規例中列舉了多項禁止市民在公園內的行為,包括市民將腳放在公園座椅上、躺在椅上休息、甚至在公園內撿拾碎料都屬違法。法律界批評規例列出的「罪行」令公園像是陷阱處處。
報佳音亦可能犯法
《遊樂場地規例》共有三十二條,詳細規管市民在遊樂場地的行為。除狗隻外,規例又限制市民帶牛、馬、綿羊、山羊及豬隻等牲畜進入公園。至於禁止市民在公園內的行為,也千奇百怪(見表)。
資深律師謝連忠說,在公園唱歌而被執法人員檢控,簡直是聞所未聞,也令公園變成極容易觸犯法例的地方,「菲傭唔可以唱歌、喺公園內唱聖詩報佳音,都可能犯法!」他又說,規例所禁止的行為,不存在傷人、也不是惡行;姑勿論法例是否合理,但執法部門最少應該向外多作宣傳,令市民知所警惕,「大大個牌寫明唔准攜犬,但又唔同人講唔准唱歌!」
菲傭團體MigranteSectoralParty的發言人Vicky稱,很多菲傭都喜歡在公園唱歌。她對港府檢控在公園內唱歌的人感到十分詫異,認為做法十分愚蠢。她認為「唱歌的人是娛樂他人,不是傷害他人,何以要把他們當作罪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