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發電子訊息將被判刑

濫發電子訊息將被判刑

【本報訊】針對市民接到的濫發電子訊息問題,港府計劃立法規管屬於「商業通訊」的電子訊息(包括電郵、手機短訊及傳真等),並針對那些有明確犯法動機的人士,判處五至十年的監禁刑期。港府又建議,收到電子訊息的人士,有權要求發放訊息者停止再發放有關電子訊息,而發放者應在十個工作天內執行有關要求。

本月交立會討論

工商及科技局建議將濫發訊息的行為分為三級,並予以不同的執法方式。如果有電子促銷機構的行為,損害市民可以選擇不接受的機制,港府會向有關機構發出執行通知,若機構不遵守,港府會考慮提出訴訟。
此外,對於濫發電子訊息的機構交換、買賣電子通訊地址,港府在搜證後,會直接提出檢控。
至於濫發電子訊息者若有明顯的犯罪意圖,如誤導其他人士進入虛假網站,或在沒有獲得授權下利用他人電腦濫發訊息,港府則建議對這類違例行為判處五至十年的監禁。
工商及科技局發言人說,港府計劃在本月十一日,將有關的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