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使用認股證方式處理內地股市非流通股份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又是否真正行得通?這個問題,相信世界上還沒有1個地方嘗試過這樣做,就算先進如香港這世界第1位的認股證市場,筆者印象之中,也沒有同樣的例子。
傳統公司認股證的運作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行發行1批股票認股證。股證是認購證,即持有人能夠以特定的價格認購正股。
通常發行認股證之時,股證行使價會比現股價為高,希望將來股價上升,持有股證的人士能夠行使。
傳統認股證擁兩特點
傳統認股證有兩種特點:第一是它的年期較長,通常兩年以上,讓持有股證的人士有充足時間去行使;第二就是它是美式為主,亦即任何時間,只要股證持有人想行使,他便可以行使。
當股證被行使之時,上市公司會發行新的股份給予股證持有人,而這個過程之中,上市公司會收取到新的股本及資金,增強公司的財務狀況。因為已發行的股份數目增加,所以會令短期盈利有沖淡效應。簡單來說,這種股票認股證的關係,是股證持有人及上市公司的關係。
內地股市的非流通股份問題與一般股票認股證並不一樣,因為那些是舊有股份,並不是新增股份。
發行人法人地位不同
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是政府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法人的地位並不相同。如果政府要使用認股證方式把股份轉讓至投資者,他們便要自己發行認股證。
原則上,上市公司是一個獨立個體,公司大股東又是另外一個,由大股東(政府)自己發行認股證,就是由第3者發行,情況就如香港的衍生認股證一樣。而這種衍生認股證發行方式,又是否內地股市想要的呢?
麥萃才
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