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傳媒報道,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剛閉幕的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公布《物權法草案》全文,並提請明年3月召開的第10屆全國人大會議表決。有關草案備受關注,而且亦曾作重大修改,其中明確指出,國企管理層以低價收購手段將財產轉讓,令國有資源流失是犯法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指出,《物權法》明確規定,國有企業有權佔有及使用其資產,並透過有關資產獲利,由於國有企業的活動須獲其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批准,故國企的代表機構及法定代表人擁有上述權利。
被拆遷人須獲規定補償
不過,部份國企在改制或轉讓財產的過程中,因不同原因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故《物權法》規定,若國企直接負責人,以無償、不索取金錢、低價出售等手段轉讓企業資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或因嚴重不負責任、違法經營,令國企嚴重虧損,則須依法承擔民事及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物權法》內容亦包括私人合法取得的資產獲國家保護,如私人住房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若拆遷、徵收有關私人資產,須按國家規定補償,《物權法草案》更新增「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的條款。
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表示,《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和中國基本經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