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積」答
相信大多數市民都已向稅務局遞交了04-05財政年度的報稅表。積少有不少朋友在填寫報稅表時,對強積金供款用作扣稅的安排都存有疑問。
今日,積少特別向大家解釋強積金供款可獲扣稅的有關規定,一旦發覺有錯報,可及早向稅務局提出糾正。
問:強積金供款的稅項扣減規定是怎樣的?
答:在《稅務條例》下,不單止僱員,連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亦可獲稅項寬減,寬減額則有不同規定。僱員方面,強制性供款可獲稅項寬免,上限為每年12,000元。而僱主方面,強制性或自願性強積金供款均可用作扣減利得稅,上限為僱員全年薪酬總和的百分之十五。
問:若僱員受聘超過一家公司,強積金的扣稅安排有否不同?
答:若僱員受聘超過一家公司,可以累算各公司的強制性供款額。舉例說,一名月入10,000元僱員,每月的強制性供款額為500元,一年的供款額為6,000元。
如果他的另一份兼職每月入息為5,000元,一年的強制性供款總數為3,000元,那麼他於該年的強積金供款免稅額的總數便是9,000元。
但假如僱員整年在不同工作中累積的強制性供款超過12,000元,他亦只可以上限12,000元作扣稅。
問:僱員提取累算權益時,是否須繳納薪俸稅?
答:根據法例,當僱員在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情況下提取累算權益時,所有源自僱員供款及僱主強制性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均毋須繳納薪俸稅。這些情況除了計劃成員年滿65歲,尚包括: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目前的工作能力;
‧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由遺產代理人處理)。
問: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怎樣計算須繳稅項?
答: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在僱員終止僱傭服務或永久離開香港的兩種情況下,該筆累算權益如超出既定比例,超出部份便須繳納薪俸稅。
既定比例是根據特定的方程式計算,並隨僱員的服務年資而遞增。有關詳情可向稅務局查詢。
本欄是積金局與《蘋果日報》合辦,目的在於向打工仔提供有關強積金運作情況,提供資料,每隔周日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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