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難令所有人快樂

曾蔭權難令所有人快樂

帝理邁(MarkDaly)
「《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曾蔭權說他很快樂,也希望所有市民都快樂。然而,曾蔭權領導下的香港,卻有一群最孤立無援的人,受到不合理對待,他們是尋求庇護者、難民和《禁止酷刑公約》申請人。他們在香港行使最基本的人權:免被迫害的權利和免遭酷刑的權利。但很多個案顯示,他們在港遭到極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對待,這猶如向他們落井下石。
今年五月十三日,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就中國落實經社文國際公約狀況,發表審議結論,其中第八十段提及: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區沒有一套清晰的難民收容政策;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九五一年難民地位公約》及該公約《一九六七年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有關公約及議定書卻沒有引申應用於香港特區。對於香港特區作為締約國主權下領土而未能及早把該公約及議定書引申應用,委員會深感遺憾。
其實,早在二○○○年五月,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就曾表示,「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難民申請的安排,或未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約》第三條」。公約第三條規定,「如有充份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除了上述聯合國專家委員會的觀察以外,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人權組織最近均促請港府,透過立法及其他方式,改善尋求庇護者、難民和《公約》申請人的待遇。
香港難民法規有以下九大缺失:
1.香港並沒有難民甄別制度,也沒有立法規管處理尋求庇護者或難民的政策。香港的《貓狗條例》都列明上訴權和扣留準則;但香港卻沒有法例保障尋求庇護者、難民和《公約》申請人的權益。
2.全球超過一百四十個國家(包括英國和中國)均簽署了《難民地位公約》,但該公約並未引申應用於香港。
3.港府否認對尋求庇護者和難民有任何義務,企圖將這義務推給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該組織毋須遵從香港法院命令出席聆訊)。港府曾罔顧法令,企圖推卸《禁止酷刑公約》規定的義務,後來終審法院在prabakar一案推翻政府的說法。
4.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難民甄別程序,未有充份保障法律公義,例如審批欠透明度,拒絕申請沒有書面解釋,沒有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支援,且不能進行司法覆核。難民專員公署並非本地法人團體,故不能取代港府履行其法定義務。基於上述限制,難民獲得的服務極有限。
5.港府雖有責任遵守國際慣行的「不遣返原則」,但一直拒絕履行國際義務,有損國際聲譽。

6.終審法院去年六月審結prabakar一案(終院民事上訴○三年第十六號)後,港府也沒有落實《禁止酷刑公約》,僅設立「酌情」甄別難民程序,尋求庇護者仍未獲甄別。難民甄別並非法定程序,縱使甄別結果關係重大,申請人並沒有法律代表──不設法律援助,也沒有當值律師服務。
7.況且,港府認為它並無義務向《公約》申請人(或尋求庇護者/難民)提供臨時居所、食物、兒童教育等,非政府組織僅足以提供斷續而零碎的協助。這些申請人在香港行使基本權利,但不能在香港工作,港府又不提供支援,難道政府要他們餓死?整個會面和審批程序,有時超逾一年。
8.在羈留期間,上述人等因欠缺法律保障、清晰政策和任何上訴機制,往往變得孤立無援。他們通常被遣送到域多利監獄接受行政羈留,處所環境惡劣而擠迫。但據國際慣例,惟有在極特殊情形下,政府才可以羈留這類人士。
9.此外,港府一直引用入境條例檢控這些人,逃避迫害和酷刑的人,往往無法出示有效旅遊證件;國際難民公約也明文指出,一般情況下,這類人不應被視為違反入境條例。
香港自詡「國際都會」,擁有健全的司法體系,聲稱是法治之區;但港府卻沒有履行相關的義務。對於上述人等來說,香港是蠻橫的司法管轄區;即使全香港滿布笑臉,也不能使他們脫離水深火熱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