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程序覆檢委員會發表04年年報,指由於市場關注近年的和解個案,故去年特別覆檢其中兩宗。委員會質疑,違規者以繳納款項方式就制裁達成和解,不能彰顯監管機構否定有關違規行為的立場。不過證監表示,即使和解是在沒有承認犯錯的情況下達成,證監仍會向外公開其指控,表達所關注的事項,相信公眾會作出適當評價。
年報建議,證監對和解及罰款之間應有細緻區分,因為和解可以是在不承認犯錯的基礎上達成;但罰款是對其違規所作的制裁,會列入紀錄。對此證監不予接納,指有時接受沒有承認犯錯的和解,是值得的妥協,即使不將有關違規列入紀錄,其行為已令他們付出代價,達到懲罰及阻嚇目的。
呼籲制訂客觀標準
證監會又拒絕制訂具體指引,列出不適用於和解的情況,指和解與否因個案而異,若制訂規則會過於死板。證監認為,是否和解要由證監高層人員經商議後決定。
年報指證監的和解繳款金額,純粹與涉案者被釘牌所造成的經濟影響而釐定,而不管涉及違規行為的性質或嚴重程度,認為證監應訂立更客觀的標準,獲證監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