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6月中宣布調整給予澳門離岸公司的稅務優惠,香港稅務局對這個改變表示歡迎。究竟澳門改變對離岸公司的稅務優惠政策,對香港有何影響?
香港是奉行以地域性來源為徵稅原則,納稅人在香港所賺的利潤才徵香港稅,而在外地所賺取的利潤,就不用徵香港稅。自1999年澳門實行了離岸公司政策至今,已有500多間澳門離岸公司成立了,當中大部份是香港公司將業務搬到澳門去,從而不用納香港稅。
為甚麼澳門的離岸公司政策這樣吸引?主要原因是澳門離岸公司一經批核,就不用納任何利得稅。如果納稅人在香港的業務賺了100萬,就根據香港的稅例需繳納17.5%的稅率,即是17.5萬元。但如果這100萬是納稅人在澳門業務所賺取的,就不用納稅,所以澳門離岸公司的政策,對香港納稅人是非常之吸引,同時亦對香港的稅收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現在澳門稅局所公布的新政策,令到一些想把業務搬到澳門經營,從而得到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想法幻滅了。
交換稅務資料
與此同時,香港稅局亦部署了一系列的對策來針對納稅人的離岸公司安排,例如:
一、在2004/05年的利得稅報稅表中,增加了一項要納稅人披露關連公司的成立資料。如果知道關連公司的成立地是英屬處女島或澳門等地,而納稅人和這些關連公司又有交易的話,稅局便可以很容易地識別出這些交易,以便進行覆查。
二、香港稅局亦公布,在本年7月將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展開討論,其中將會加入條款,以便雙方可以交換相關的稅務資料,使到有關稅務部門可以有效地打擊避稅活動。同時香港稅局亦公布,將於本年9月和中央人民政府研究擴展香港與內地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審核懷疑個案
如果香港和澳門達成交換稅務資料的協議,香港稅局便可以掌握納稅人在澳門營運的資料。如果納稅人以不恰當的方法,或透過不合理的轉讓定價形式,將香港的利潤轉移到澳門,香港稅局便會進行反避稅審核。例如某集團在澳門成立離岸貿易公司,主要經營銷售業務,該離岸公司亦只有3至4名文員,而他們日常職責並非處理與銷售有關的事宜,但該公司全年所賺的利潤卻佔集團利潤的70%,在此情況下,當然會引起香港稅局的注意,並對該公司進行審核。
稅局在數月前亦公布2004/05課稅年度,稅務審核所追回的稅款和罰款有40%的增長,這些增長多數是從反避稅個案中所追回。納稅人要如何面對這些針對離岸公司安排的新發展?所謂「預防勝於治療」,納稅人可自行利用實地審核的方法,和引用最新的案例,來重新評估現行離岸公司安排的可行性及合法性,從而要衡量自己的安排是否需要更改。納稅人不可以再依賴香港和海外沒有交換資料條款來避稅,因為稅局已在公布內說明,港澳的協議會加入這些交換資料條款。讀者如有任何疑問,可向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請教。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