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僱主或僱員如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張太僱用的兼職家務助理珍姐,在工作期間扭傷足踝,經註冊醫生診治,證明須休息七天。
張太詢問:珍姐是否可獲工傷補償?
答:《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由於珍姐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她可按條例獲工傷補償。
為保障僱主和僱員,《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該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補償責任。違例僱主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問:張太須支付珍姐多少工傷補償?
答:張太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珍姐下列主要的工傷補償項目:在珍姐放取工傷病假期間,張太須在正常發薪日向珍姐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一般為珍姐正常收入的五分之四。用以計算工傷病假錢的家務助理每月收入不可少於3,490元。
如珍姐經「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判傷委員會)評定因是次意外引致永久性部份喪失工作能力,張太另須支付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補償金額按珍姐受傷時的年齡、永久性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及每月收入來計算。
支付珍姐的工傷醫療費用,住院或門診治療每日以200元為上限;同日住院及接受門診治療則以280元為上限。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的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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