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加強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建議保薦人公司要為所負責的每宗上市申請,成立一個專責小組處理,每組由最少一名保薦人公司主管領導,確保有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協助新公司的上市申請。
【本報訊】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現時保薦人的水準參差,曾有保薦人在8個月內提交6份上市申請,結果有3份被退回,只有1家公司可以勉強上市。新建議若落實,相信可提升整體水準,避免經驗不足的人士從事上市保薦工作。
張灼華:提升水準
證監的新建議,主要是港交所今年1月生效的監管保薦人新措施的延續,措施主要針對保薦人就新上市申請的盡職審查工作,加入規管要求;證監則對保薦人資格水平作出規定,並負責對保薦人執法,違規者可能面對譴責、罰款或停牌等處分,有需要時可能對保薦人的業務或運作施加發牌條件或限制。對未符規定者,港交所可能會拒絕讓其擔任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工作,但會避免對同一人重複採取相同行動。
證監的建議包括,保薦人公司至少要委任2名主管,各具備至少5年有關企業融資的經驗,以及在過去5年內曾至少在2宗已完成的新股上市工作中,擔當主要角色。保薦人公司須維持1000萬元的最低資本要求。證監建議,保薦人公司應就其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購買專業彌償保險。
證監又要求,保薦人有責任在知悉或懷疑出現嚴重違反監管規定情況時,向證監滙報;保薦人公司管理層若發現員工有嚴重違規,應馬上向證監滙報。現時約有70家企業融資顧問在過去5年有保薦人的工作經驗,證監相信一般都能順利過渡。諮詢為期2個月,在諮詢總結公布後會有1年過渡期。
業界意見不一
對於證監的建議,保薦人意見不一。匯富投資銀行部聯席主管陳偉華認為,建議中要求保薦人承擔個人責任,最高懲罰要吊銷牌照,對保薦人並不公平。他以其他專業服務人士為例,如律師、核數師等,他們可以有限責任或合伙人形式來承擔責任,而非以個人來承擔責任。他希望證監能聽取各方意見,找出平衡點。東英亞洲董事陳立德認為,有關建議基本上與現時創業板上市規則相若,相信保薦人公司均可過渡。
有保薦人認為建議問題不大,反而藉機再次質疑港交所(388)實施的新措施,指要求保薦人負責審核申請上市公司的內部監控制度,並不屬保薦人的專業範疇,他們認為這方面應由會計師負責。

周文耀:不能推卸責任
不過,港交所行政總裁周文耀表明,對上市申請的盡職審查責任應由保薦人承擔。他以主診醫生診治病人為例,指此乃主診醫生的責任,不能推說應由X光工作人員或麻醉師負責,因為主診醫生收費最高,始終要承擔責任。他續稱,保薦人清楚上市規例,核數師及律師都是由保薦人選任,而保薦人在每宗上市申請中的收費比例也最高,若將責任推卸給其他人,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