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星應采兒被控藏有可卡因一案昨日審結,裁判官認為警長口供有推測成份,警長可能未必親眼目睹應采兒將毒品拋下,且辯方證明應采兒品格良好,如判她入罪有欠穩妥,遂判她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應采兒聞判頓時綻放笑容。
應采兒聞判後在庭內與親友擁抱,包括經理人公司老闆向華強太太陳嵐。應采兒受訪時表示,多謝經理人公司、家人及朋友關心,她坦言審訊初期有少許擔心,其後發現原來有這麼多人支持她,才不致太過擔心。她承認平日出街都會攜帶身份證,案發當日因剛從印度回港,身份證放在護照內。向華強太太則表示會叮囑應采兒少點「夜蒲」。
裁判官馬保華裁決時表示,警長聲稱看見載有懷疑毒品的膠袋從被告右手掉下,最令法庭關注的,是有關被告動作的供詞,警長承認無論是他在法庭作供、證人供詞及補錄證人供詞內,三個版本的內容都迥然不同。
當辯方盤問警長,有否接獲上級指示拍攝現場或繪畫草圖,警長稱從沒接到類似指示。可是,當辯方出示警長上司供詞指曾向警長發出指示,並以此質問警長,他卻答「唔知道」。裁判官認為警長部份供詞出於推測。
裁判官懷疑如果警長一直能看見車內被告,雙方距離又如此近,被告會否真如警長所述拋下毒品,而警長是否真的看見被告從手中放下毒品,或被告手中可能根本沒有握有載有危險藥物的膠袋。此外,辯方證明被告品格良好,若在此情況下判被告入罪是有欠穩妥,故判她無罪釋放。
多次驗尿證無服毒
應采兒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辯方更呈上三封信件指被告品格良好,內容指被告一家人奉公守法,被告工作勤奮。辯方亦呈上被告驗尿報告,十七次報告均指被告不是使用危險藥物的人。
原名丁文的應采兒,二十一歲。控方案情指,去年十一月六日,警長陳國基與六名同袍在九龍城金巴倫道設路障,清晨約五時截停一輛平治房車,警長見被告坐在後座位上,指被告右手在右腳上方移動,她其後打開車門將一個膠袋拋在車門邊,膠袋內有零點三五克可卡因粉末。
案件編號:KCCC144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