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窒礙科技發明

案例窒礙科技發明

荷李活美高梅和二十八間電影和唱片公司控告Grokster和StreamCast的訴訟,被視為「荷李活vs矽谷」的版權訴訟大戰。

DVD機也涉間接侵權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令娛樂業人士叫好,卻令科技業人士憂心忡忡。裁決令一些科技產品被第三者利用來侵犯版權,產品發明者都要負起法律責任,科技界擔心這先例會被上綱上線,隨時令他們惹上官非。
從DVD機以至微軟的視窗作業系統和英特爾的晶片,直接或間接方便侵權盜版行為的產品多不勝數。最高法院一九八四年裁定日本新力公司不需為少數人濫用錄影機來盜版負責,為科技公司提供了護身符,新裁決卻加了一個新條件,就是要看發明者是否有意圖鼓吹侵權行為。
美聯社指出,在新裁決下,寬頻供應商宣傳自己提供「更快速下載」,就有可能墮進法律陷阱,被認為是鼓勵助長盜版。
美國消費電子協會主席夏皮羅批評,新裁決製造了太大的灰色地帶,打擊科技界創新意欲:「創新者將產品推出市場,甚至落實創新意念之前,現在就要顧慮這些含糊的新法規和可大可小的法律費。」
StreamCast的律師尼科更抨擊新裁決等同搞「思想警察」,令科技公司高層的一思一想一舉動,隨時會被帶入訴訟。
分析家認為,科技公司為免惹麻煩,可能會以數碼鎖之類技術來阻止用家翻錄。
美聯社/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