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均有跌幾隻鋁窗落街的新聞,證明風險這家東西,真正是無處不在。參與高風險活動例如騎摩托車、駕駛直升機前往食海鮮,是預先有心理準備,可以小心在意;但行街會有機會失驚無神被鋁窗砸倒,是大家都始料不及。突然間先有連串雷暴警告和紅雨、後有接二連三的鋁窗墜街事件,這些異象,希望與改朝換代無關吧!
提起風險,做生意自不然有風險,而風險至高的,首推風險基金。這有名你叫,可能你未必知道,其實新會計準則都有特別招呼風險基金。
風險基金旗下有一大串投資,持股比例不一,如何入帳都是學問。
入帳方法看持股量
先講持股量未達致擁有控制權。
這應該是大多數風險基金的入股水平,如果是普通公司,手持5成以下股權的投資,兼且沒有控制權,都是根據聯營公司或合營的會計準則,以權益法或比例合併法入帳。
但新準則明確剔除風險基金用權益法或比例合併法,將旗下投資入帳,而規定風險基金要用39號準則,將投資化為公平價值入帳。致於價值升降之差額,究竟是計入盈利,還是儲備,則要視乎投資是否以短炒買賣為目標。
用這方法入帳,背後的理據是認為將旗下投資化為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入帳,會製造一些管理層或投資者用不着的資料。
風險基金不會與旗下投資談戀愛,將它們作為單純投資,以公平價值入帳,似乎甚合邏輯。
再看看假如控制權在手,又應如何入帳?
換着是普通公司,假如對旗下投資有控制權,依例要用合併法將資產負債逐行加起來。這要求一樣可套用在風險基金身上。假如風險基金手持某投資項目控制權,再不是以公平價值將投資入帳,而要做合併報表。
3個原因引起爭議
風險基金普遍對這要求有微言。他們認為,就算手持股數過半,令他們對旗下投資有控制權,一般而言都不會行使,只作一名被動的投資者。
還有,旗下投資遲早有日會脫手,用合併法將資產負債計入帳目,似乎並不公平。
最後,既然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都用不着在風險基金身上,何解又要他們合併計算旗下投資?
這些論點可以一一被反駁。控制權只有存在與否之分別,沒有所謂「備而不用」。一旦對旗下投資手持控制權,就觸動合併計算的要求,無論曾否行使,又或者控制權是否只維持短時間,皆沒有太大的關係。
還有,風險基金分散投資於不同公司,背後原理與大財團分散投資於不同行業源出一轍,不應該有特別豁免。所以,用合併計算法,照道理是最能為股東及管理層提供最佳資料。如果風險基金覺得公平價值更能反映現況,絕對可以在附註中披露這數字。
基於上述原因,風險基金需要為手持控股權的投資合併入帳。但何解處理方法背後的邏輯,與聯營公司與合營公司有異?我則到目前為止都找不到合理解釋。
無辦法,世事並非全部可以訴諸理性,就如鋁窗為何會同時間接二連三跌落街,同樣是難以解釋。
龔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