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地權 - 吳靄儀

批地權 - 吳靄儀

內地朋友談起村長把整條村的土地賣給發展商的新聞,令我忽然想到,其實香港的情況相差不遠。
大陸在共產主義制度之下,土地變為國家公有,而對土地行使的權力則交給村長。有村長利用這項權力,將發展權賣了給發展商,強迫村民遷走,引起了激烈的反抗。這種駭人聽聞的事情,香港人大概以為不會在香港這個法治之區發生,但這是錯誤的;不但可能發生,而且特區政府還會聲稱完全合憲合法。

香港的土地,不用沒收歸公,已全部屬國家所有;所謂「業權持有人」或「業主」,法律上只是有限年期的承租人。回歸前,新界除外,法律上土地的真正業權人是英王;回歸後,《基本法》第七條規定香港境內的土地(包括新界)是屬於國家所有;與此同時,正如曾蔭權數月前就西九龍及數碼港等事在立法會上告訴議員,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的權在特區政府手中。不但「官地」可由政府批給任何人,根據現行法例,私人土地也可被政府收地。將官地及收回的「私地」賣給發展商發展,已經是經常發生的事。
那麼,這種情況與內地那宗新聞有甚麼分別呢?直至目前為止,主要有兩點。其一,香港法律規定,賣地、批地收入歸庫房,由政府支配;但這點實際上沒有歧異,因為內地法規斷然不會將收入歸於村長私用;其二,特區政府並不是由一兩人任意行使權力,而是有法規和程序限制,必須透明、大公無私,經行政會議同意、受立法會監察。有一天,行政專制,不受監管,香港就與大陸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