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懲教署二十五年的一名一級懲教助理,被署方指他收取囚犯金錢利益以助對方還賭債,更與該囚犯出獄後仍保持聯絡,結果被內部紀律聆訊裁定指控成立,強迫提早退休,他不服判決,昨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卓訓明,五十一歲,任職一級懲教助理。署方○三年十一月裁定卓的兩項指控成立,指卓於九八年四月收取一名囚犯五萬元,當中四萬元協助對方清還賭債,餘下一萬作為利益;及在該囚犯出獄後,卓仍與他保持聯絡。
代表卓的大律師昨稱,署方指卓收取該囚犯金錢,但按紀律聆訊委員會之裁定,該囚犯是透過親屬將金錢存入卓的銀行戶口,故與指控內容不符。
案件編號:HCAL1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