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慈雲山一名六旬公屋戶,一年多以來,均毋須繳交水費及電費,遭房屋委員會懷疑沒在單位居住,要求收回單位。
毋須交水電疑遭空置
六旬漢聲稱一直與妻同住上址,他遂於網上搜尋資料,以《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為依據,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收回單位的決定,維護他享有的社會福利。
現年六十四歲的申請人關正,昨接受本報訪問說,他於○○年獲編配入住現居的慈正邨二人單位,跟五十多歲妻子同住,房委會指他沒有繳交水電費多時,懷疑他們沒居於上址,○四年五月要求收回單位,他提出上訴,但於今年三月遭駁回。
任職五金工人的關正指,他工作早出晚歸,下班後會前往妻子幫忙湊小孩的地方用膳,回家便摸黑睡覺,而妻子也經常赴內地,故一直沒有使用水電設施。
案件編號:HCAL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