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月入約十四萬元的助理教授,因前妻不滿僅獲法庭判決每年象徵性一元的贍養費,聲稱離婚後每月開支達三萬多元,其上訴昨日雖被駁回,但上訴庭認為前妻須陪同兒子於學校假期回港探父親,故頒令該助理教授須給予前妻每月一萬元津貼,每年上限為三個月。
月入14萬稱入不敷支
助理教授現年四十八歲,前妻三十八歲,二人於九六年結婚,該段婚姻維持四年,兩人育有一名現年六歲的兒子。助理教授每月收入約十四萬元,包括顧問費及房屋津貼等,他名下擁有七個物業,○二年巿值約七百五十萬,他向銀行取得七百萬元按揭,每月還款七萬,連同生活費等,每月開支達十五萬四千多元,實入不敷支。
離婚後,前妻偕兒子居天津,兒子在當地讀書。原審時,前妻要求索取贍養費每月三萬五千多元,包括欲報讀醫學院課程的學費、兒子的醫療費、分擔照顧父母的生活費等;但法官認為,前妻誇大數目,本身仍有工作賺錢能力,讀書是個人選擇,故判她僅得一元象徵式贍養費。至於兒子,每月可得一萬元贍養費,直至滿十八歲成年或接受完教育為止。
上訴庭認同前妻有能力賺錢養活自己,但考慮兒子每年夏天和冬天的學校假期均回港探父,須由母親陪同,留港期間確會有額外開支,故頒令該助理教授在該段時期須支付前妻每月一萬元津貼,每年上限三個月。
案件編號:CACV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