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已被判刑毒販力指現行律政司引用檢控的《危險藥物條例》,規定要被告證明自己無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疑犯在未被裁定有罪前獲假定無辜的權力。
上訴庭昨日裁定,條例沒有規定要被告證明自己無罪,但基於原審時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時出錯,故判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頒令重審。
上訴庭建議,主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時,可向陪審團指明,控方須證明被告是知道涉案物品是毒品,而並非被告去證明自己不知道,只要被告的辯解若可能是真,被告便有權獲判無罪。
兩名上訴人洪金粲華(三十五歲)及日本籍淺野篤(二十四歲),各自因販毒罪名判監十五年及二十二年。
案件編號:CACC411/03、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