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廉署違《基本法》 促終止聆訊<br>涉賄賂陳裘大四人受審

辯方指廉署違《基本法》 促終止聆訊
涉賄賂陳裘大四人受審

【本報訊】三間房委會認可建築物料供應商及工程分判商的四名高層,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偽造帳目四罪,昨在區院開審,四被告的代表律師均指,廉署利用特赦證人秘密監聽他與其中一名被告及代表律師的對話,做法有違《基本法》賦予的私隱權及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的保密權利,濫用司法程序,有損法律公義,要求法院頒令永久終止聆訊。 記者:陳曉薇

四名被告分別為利信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沈超(六十九歲)、一匹電機有限公司董事黃洪基(五十四歲)、ABB(HongKong)Limited總裁余志偉(四十六歲)及財務總監王天心(三十八歲)。控罪指九九至○一年間,沈、黃及余串謀他人,向房署人員提供合共一百九十萬元利益,作為向屋宇裝備工程分判商加快向房署呈交供應物料合約的報酬,四人另被控竄改帳目。同案另兩名被告身兼和富科技有限公司及電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的殷堅明(五十歲)和何錫安(五十六歲),另安排於今年九月審訊。

錄取整個會面過程

辯方律師昨指,廉署○二年五月三日,拘捕ABB前僱員鄧合成,懷疑他串謀本案四名被告,賄賂前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鄧被捕後,雖已轉為特赦證人,但仍在公司服務,協助廉署暗中取走公司文件,○二年十一月七日,廉署正式採取行動,拘捕多名涉案被告,但鄧的上司、即本案第三被告余志偉,於行動當天恰巧不在港,並無被捕,七天後,余邀請鄧會面,與一名律師午膳,鄧向廉署滙報後,在身上安裝偷聽器,錄取整個會面過程。
辯方續指廉署當時申請竊聽,表明為查證余會否觸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實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賦予市民自由通訊的私隱權及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的保密權利,結果亦證明余並無意圖影響鄧,顯示廉署濫用司法程序,做法有損法律公義,令被告不能獲得公平審訊,故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案件編號:DCCC687/04

同案被告余志偉,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偽造帳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