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遺產稅草案的啟示

撤遺產稅草案的啟示

陳文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六月十七日,以二十票對十七票否決於七月六日立法會本年度最後一次會議進行二讀,取消遺產稅的草案,令條例無法在這立法年度內通過。
事後各方皆沒有對這問題作詳細研究,只是簡單歸咎立法會內幾名大律師諸多留難及工聯會幾位議員於重要時刻突然離席。其實這次事件引發不少值得深思的問題。
香港應否保留遺產稅屬見仁見智,但遺產稅和遺產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人過身後,不論是否需繳納遺產稅,法律上仍須處理死者的遺產。《遺產稅條例》所處理的,不但是稅收問題,還同時涉及承辦遺產問題。然而,政府簡單地以為取消遺產稅即等同撤銷整部《遺產稅條例》,對承辦遺產產生不少運作上的問題。
最明顯的一個問題是,誰能開啟死者的銀行保險箱。在現行的《遺產稅條例》下,死者名下的銀行得在稅局職員監察下,才可開啟死者的保險箱,並以清單列出箱內的財物及文件,遺產承辦人從而訂定一份遺產清單及作出估值,然後交稅局評核。完稅後,當承辦人提取保險箱財物時,銀行會根據清單上所列財物及文件逐一剔除。撤銷《遺產稅條例》後,再沒稅局職員負責監察開啟保險箱,那誰可以開啟保險箱?
這不只是稅收問題,這制度能保障死者財物不會被人擅自挪用,並保障遺產受益人權利。銀行方面自然也希望有政府官員在場才開啟保險箱,以減低誤取財物的風險,但這責任將來由誰負責?

現行遺產承辦制度並非不能改變,但市民有權知道新制度的內容。可是,政府只着眼於撤銷現存制度,政府承認忽略了這些執行上的漏洞,卻提出只會在立法會委員會階段提出修訂;但這些修訂涉及整個制度的改變,是否應在審議階段先充份討論,而非留待立法過程的最後階段才提出?政府又有甚麼迫切的理由須匆匆通過草案?
律政司除了是政府的法律顧問之外,同時是公眾利益的監護人,亦同時肩負保障孤兒寡婦的責任。若死者遺下的財物無人認領,最後將歸政府所有,一般會由律政司接收。故此,在承辦遺產及保障未成年人士或智障人士作為遺產收益人方面,律政司具獨立角色。然而,在諮詢過程中,政府部門似乎只視律政署為一技術部門,處理法律草擬的問題。
取消《遺產稅條例》是一個政策決定,毋須諮詢律政司,律政司的角色,是負責在作出決策後草擬相關法律條文。這種視律政署為技術支援部門的心態,在過去十年相當普遍,律政部門已漸淪為與一般律師行無異的政府律師行,律政署本身也似乎安於這技術官僚的角色,而鮮有從法律角度積極參與政策辯論及制訂。
其實,律政司是政府最高層的三名官員之一,也是行政會議成員,當涉及法律制度或法治人權這些價值時,我們期望律政司能充份發揮作為公眾利益監護者的角色,而不只是政府眾多部門中的一個技術官僚。
這次的諮詢工作其實還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例如政府如何諮詢司法機關,不同的提問會得到不同的結果,只有在了解題目的內容後,才能對一個「沒問題」的答案作有意義的分析。可惜,大部份傳媒均浪費了一個可作深入探討的專題故事,而只滿足於表面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