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澳門政府在1999年制訂離岸公司法,容許投資者在澳門成立及經營澳門離岸公司以來,澳門至今已成立了超過500間離岸公司。而在本月中旬,澳門政府突然修改法例,限制新成立澳門離岸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範圍,由20項大幅削減為8項,此舉令澳門離岸公司再次成為本地工商界及會計界的關注焦點。
各新聞媒體對於這個題目已經有不少報道,但重點均沒有探討澳門離岸公司在成立及運作上須受到的監管及規範。筆者希望在這裏探討澳門政府對澳門離岸公司在有關方面的要求及監管,使投資者可以更深入和全面地了解澳門離岸公司在成立及運作上必須注意的地方。
澳門政府規定,投資者成立澳門離岸公司時,必須擬備1份切實可行的投資計劃書。計劃書須訂明該離岸公司的業務範圍、財務預算、運作細則等,以方便審批。成立後的離岸公司必須在澳門開設辦事處,並聘用澳門居民為僱員。此外,澳門離岸公司不能使用澳門幣作結算貨幣,亦不能以澳門本土市場作為經營對象。
雖然澳門離岸公司可獲豁免繳交澳門所得稅,但必須每年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及各種訂明的報表。而經審核的財務報告,更必須在會計年結日後的6個月內遞交予澳門政府。
此外,交易記錄及相關文件亦應妥善存放在該離岸公司的澳門辦事處內。負責監管澳門離岸公司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會不時作出抽樣實地查訪,假如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個案(包括實質業務與投資計劃不符、逾期遞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離岸公司澳門辦事處的面積及當地僱員的人數未能達到最低要求等),貿促局可就此作出懲罰,由發出書面警告、罰款、徵收在澳門當地市場經營業務所得利潤的稅款,以至取消該離岸公司的公司註冊資格不等。因此,在澳門成立離岸公司的投資者,必須嚴格遵守離岸公司法,準時遞交相關的報表及經審核的財務報告,避免觸犯法例。
如上所述,澳門政府已經修改法例,大幅收緊申請成立的澳門離岸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範圍,把以往本港企業最熱門的離岸貿易、商業代辦及中介服務等12個行業刪除,而餘下的8個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則多涉及資訊顧問、程式編寫、行政及檔案支援等。因此,有意在澳門或其他海外地方成立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應先諮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以制訂合適的運作模式。
羅盛慕嫻 稅務合夥人
何樹強 稅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