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采兒被控藏毒質疑警長洩密

應采兒被控藏毒質疑警長洩密

【本報訊】女藝人應采兒被控藏有可卡因案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應采兒為尋找身份證才移動右手,並非如警長所言她為拋下毒品才移動右手;辯方更懷疑警長收受報酬向傳媒披露案件詳情,否則案發時無記者在場,各傳媒為何翌日能大篇幅報道案發經過。
原名丁文的二十一歲女藝人應采兒,昨一身斯文打扮,在父母、經理人及助手陪同下進入法庭。控罪指她去年十一月六日於九龍城金巴倫道對開,藏有一個膠袋內有零點三五克可卡因。
任職警界三十年的警長陳國基續受辯方資深大律師胡漢清的盤問。警長表示「靠我自己的估計」相信撿獲的毒品是「K仔」,故警方文件顯示涉案毒品是「K仔」,然而,控方現檢控被告藏有可卡因。

撿證物沒依程序進行

胡漢清又指發現危險藥物的平治房車,車牌英文字母應為「CG」,警方文件記錄卻指車牌是「LG」,當時沒有記者到場採訪,可是,翌日各大中文報章都詳細報道案件詳情,指被告將「K仔」拋出車外,《太陽報》更刊登一輛車牌是「LG」的照片。
在辯方盤問下,警長承認他知悉案件詳情,有關被告的保釋金及報道日期屬機密資料,他是唯一目擊被告將載有危險藥物膠袋拋下的證人,警長堅決否認收受報酬向傳媒透露機密資料。
警長承認曾指示一名警員撿起膠袋作為證物。辯方質疑該警員沒有戴上手套,也沒有將懷疑載有危險藥物的透明膠袋放進證物袋內,而是逕自將透明膠袋放進自己的褲袋內,是沒依程序進行。
警長表示拘捕被告時不知被告是女星應采兒,辯方不禁問警長,以為被告是棒球明星或是香港特首?警長直言:「我唔知應采兒呢個名,我對佢(指被告)冇印象。」
警長承認當日是唯一目擊被告將載有危險藥物膠袋拋下的證人。但警方的即場記錄沒有提及此點,直至後來警方準備檢控被告,警長的口供才首次提及此點。至於辯方指被告當時為尋找身份證才移動右手,警長承認若只觀看手部動作,被告的行為脗合辯方說法。案件押後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KCCC14445/04

警長陳國基否認獲報酬而向傳媒披露事件機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