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青山公路近大涌道一幢唐樓,一女住客投訴兩個月內兩度被閣樓一住戶飼養唐狗襲擊,但漁護署未檢控狗主,以警告狗主要管束其愛犬,保障居民不受狗隻滋擾。
女住客洪小姐稱,她必須經過閣樓才能往返樓上住所,閣樓分間有多間套房出租,大門經常打開。閣樓一住戶數月前飼養一隻黑色唐狗,經常守在閣樓門口,樓上住客經過唐狗都吠叫,居民備受滋擾,今年四月十五日她返家時被唐狗撲出襲擊,她更覺問題嚴重。
「嗰日我經過閣樓門口上樓,隻狗突然喺門口走出嚟,咬住我左腳踝,幸而好快掙脫冇受傷,返家後打電話問漁護署點處理。」
私人地方未能執法
洪小姐稱,漁護署職員沒有即時採取行動,只建議她報警及驗傷,其後回覆她,指沒法聯絡狗主,且樓宇內屬私人地方,唐狗襲擊她後七天內沒有死亡,即該狗隻沒患上瘋狗症,故漁護署未能執法,她大感無奈。
她說,本月十三日,她再次被唐狗襲擊,咬傷臀部,她立即到仁濟醫院求醫,幸傷勢不嚴重。「大廈都有其他居民俾隻狗滋擾過,對於政府一直冇檢控狗主,未能警告狗主要管束其愛犬,甚感不滿。」
考慮列為危險狗隻
漁農自然護理署跟進本報轉介投訴後回覆稱,漁護署職員於本年四月十五日獲悉洪小姐被狗隻所咬,即勸喻她報警及求醫。其後漁護署職員多次致電及前往上址,均未能與狗主取得聯絡,但在多次查訪中,得知該狗隻健在,未有在咬人後七日內死亡,故該狗隻患狂犬病風險極低。其後該署接觸到狗主並檢查狗隻,證實狗隻沒有狂犬病病徵。
漁護署稱,根據《狂犬病條例》,除非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否則狗隻不得出現於公眾地方,違反該條例而狗隻咬人,狗隻蓄養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惟因此個案事發地點並非公眾地方,漁護署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指控狗主違反法例。
不過若狗隻令市民感到不安和受驚,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向警方求助。
漁護署稱,該署於本月十三日再接獲洪小姐投訴被狗咬後,已向該狗隻蓄養人發出書面指示,把狗隻留在家中。漁護署現正等候警方及醫療報告,並正考慮向法庭申請,把該狗隻列為已知危險狗隻,以便作進一步監管。 (○六一○○一八)
話你知:愛犬煩擾他人狗主可被控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許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違例者可被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資料來源:政府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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