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行政總裁周文耀昨日表示,該所正考慮修訂交易所規則,容許交易所參與者參與上市公司在停牌5日期間,為符合公眾持股量要求而進行的舊股配售,及為完成某些交易所涉及的配股活動。
交易所參與者(即一般所指的證券公司)由港交所負責監管,投資銀行則由證監會負責監管,根據港交所交易規則第539條,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買賣停牌證券(包括批股),除非某上市公司的停牌原因,是由於公眾持股量不符規定。
制約無實質作用
為迴避該規定,一般大中型證券行均會改由系內的投資銀行,為上市公司客戶進行配售,故此規則其實對他們沒有制約作用,反而影響了一些沒有開設投資銀行的中小證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