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城巴與清潔公司簽約,由清潔公司清洗巴士,如公司未達標準,會被判罰款。清潔公司一名承辦商,三年來向負責監督的城巴清潔督察行賄二十二萬元,令督察放鬆監管工作。兩人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還柙候判。 記者:戴國輝
兩被告依次序為黃志光(四十六歲)及駱孝存(四十七歲),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首被告另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法官索閱兩人的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下月五日判刑。
稱偷懶為照顧子女
辯方求情時表示,首被告因入不敷支才犯案,他今年一月申請破產,首被告在城巴原兼任兩份工作,其後僅餘下清潔督察一職,月入五千元。
次被告八六年加入涉案清潔公司,兩年後升任為管工,他的妻子九七年因癌病去世,次被告須獨力照顧三名子女,他每日的工作時間差不多近二十小時,為了節省工時,有充足睡眠時間,他才向首被告行賄。
案情透露,首被告案發時是城巴有限公司的清潔督察,自九六年年中開始,城巴向永恒服務公司批出合約,為停在火炭車廠的巴士清潔。
次被告月行賄七千元
次被告原是「永恒」監督,其後以分判商身份繼續清潔工作。自○一年十月起,次被告每月向首被告行賄七千元,次被告訛稱首被告一名姓郭外甥是清潔公司員工,每月將賄款當作薪金存進首被告外甥戶口內,外甥從沒有在車廠從事清洗巴士的工作。
直至○二年六月,有關清潔合約由萬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俞世文奪得,俞再將工作分判予次被告,次被告每月仍透過上述方法將賄款轉帳予首被告,次被告其後串同俞行賄,惟賄款每月下降至五千元,俞去年九月向廉政公署舉報,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收「茶錢」。
案件編號:DCCC29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