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公務員不滿政府兩度透過立法手段減薪,循司法覆核挑戰,獲上訴庭裁定政府做法違憲。政府不服昨上訴終審法院,力指《基本法》賦予政府在公眾利益有需要情況下,有權制訂影響現存合約之法例,況且立法減薪後,公務員薪酬絕無低於回歸前水平,故沒有違反《基本法》,上訴庭只將焦點放在合約條款,錯誤沒有考慮憲法賦予之立法權力。
記者:梁瑞珮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指出,《基本法》第一百條訂明,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條文原意是確保公務員隊伍之聘用得以延續,以達繁榮及穩定,條文沒有指公務員的聘用條件不可改變。況且,減薪後公務員的薪酬金額實際也不低於九七回歸前水平,故減薪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稱忽略憲法結構
霍續指,《基本法》條文賦予政府有絕對權力,在公眾利益有需要情況下,可制訂影響現存合約的法例,而公務員與政府之間的僱傭合約亦帶有隱含條款,規定政府可更改聘用條件。兩名判政府敗訴的上訴庭法官以狹窄方式去詮釋《基本法》,將焦點單單放在合約條款上,忽略憲法結構,錯誤地沒有考慮憲法賦予政府之立法權力。
減薪司法覆核訴訟「贏家」的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單格全(MichaelReidScott)及前高級督察劉國輝,昨仍親自上陣,多個公務員團體及工會代表均到庭支持,當中有公務員總工會、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香港警務督察協會及香港懲教人員總工會等。
指誇大財赤數字
單格全反駁,政府單方面透過立法減薪,沒有獲得職方同意,已破壞公務員的服務條件,令服務條件低於九七回歸前水平。政府所謂財赤,只是耗費大量金錢投入基建項目,兼誇大財赤數字,實不足以此作為削減公務員薪酬的理據。單認為,減薪是針對公務員的政治決定。
政府先後於○二年及○三年通過《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及《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兩度削減公務員薪酬。
案件編號:FACV15、16/0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