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中大亞太研究所研究員王友金指出,「刑事強制措施」名稱不正確,正確名稱應為「強制羈押措施」。王友金指出,「強制羈押」主要包括監視居住、扣留、逮捕及取保候審等四項措施。前三項當中,以逮捕最嚴重,監視居住最輕。被監視居住者,可以住在自己寓所,但要遵守有關規定,如隨傳隨到、不可接觸證人等。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