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歲男同性戀者,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二十一歲以下男子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屬犯法,但異性戀及女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限定在十六歲,認為法例有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申請司法覆核獲法庭批准許可受理,惟律政司司長昨向法庭申請,指該男同性戀者沒有足夠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不能直接挑戰有關條例是否違憲,故要求撤銷許可,法官押後判決。
申請人逾時提出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於今年一月批准許可,受理是次司法覆核申請,聆訊定下月二十一日展開,而申請人將於今年十月年達二十一歲。法官表明,由於有急切性,會盡快在下周五前作判決。性權會主席邵國華昨日到庭旁聽,他對本案十分關注。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本案申請人單單指稱現行條例限制他的生活方式及選擇,存有歧視,便申請司法覆核,但本身沒有面對刑事檢控,又沒有任何公共或行政機關之決定,令他受影響,申請人不能因此便直接挑戰有關法例是否違憲;而按高等法院條例,法庭在這情況下沒有司法權批准許可。況且,申請人早已意識到自己的性取向,卻遲遲不作申請,現已超越申請提出司法覆核之時限。
案件編號:HCAL1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