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需尊重人權

執法者需尊重人權

何喜華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警方日前採取大型拘捕行動,聯同各部門派員拘捕嫌疑犯罪人士近三百人,當中大部份為涉嫌來港賣淫的雙程證女子。由於尖沙嘴警署羈留地方不足,近百多名疑犯竟被同時囚於室外一面積僅數百呎的鐵籠內,稍一不留神,教人誤以為是動物園一景,安排荒謬令人咋舌!警隊往往借高調行動向黑勢力施下馬威,塑造捍衞法紀的正義形象。然而,是次對被拘留人士粗魯及不人道對待,不僅有損法紀,亦直接侵犯被拘留者基本人權。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六條均規定:「任何自由被剝奪的人,理應受到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待遇。」被拘留人士雖涉嫌犯罪,但執法當局絕對有責任保護疑犯的人身安全,並輔以特別措施,確保被拘留者獲得合乎人道對待。當日採取的大型行動之初,警方早應預計到被捕人數極有可能過百,警方理應事先調配各警區警署羈留房間,確保每一個被拘留人士獲適切措施作羈留。
相反,在酷熱天氣下,當局竟迫令百多名被拘留者,一同囚禁在戶外鐵籠中,部份人更因又熱又累而躺在地上。若疑犯因抵受不住警方不人道對待而被迫認罪了事,便直接損害司法公正,令當事人難以獲得合理權益。再者,警方亦不顧個人私隱,任由傳媒拍攝被拘留者在警署內一舉一動。
面對外間批評,警隊最慣常的伎倆是:不評論個別事件;若涉及整體政策,便強調執法是依法辦事,並有內部指引作執法依據。惟究竟「內部指引」有何規定?指引是否合乎《基本法》,有否與其他現行法例相牴觸?外間從未得知。警方只會託詞「內部指引」屬內部機密文件不便公開;亦缺乏外部監察機制。

保障人權必須落實至具體運作中,除《警隊條例》及與警察權力相關的法例外,現行警隊主要透過《警察通例》及《總部通令》規管前線人員執行日常職務。《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6條及第47條規定,警務處處長可不時自行制訂《警察通例》及《總部通令》,就警隊日常運作作出指示,全體警務人員均需遵守並屬強制性規定。若內容與政府規例相衝突,則以《警察通例》作準,加上《通例》在整個草擬過程均缺乏議會監管,警務處處長可自把自為,權力缺乏足夠制約。
以拘留程序為例,《警隊條例》第51條規定被羈留人士必須立即被送至主管警署羈押,《警察通例》第49章則規定警方需委派羈留人士確保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並委任監管人員定期覆檢被拘留者是否有合理機會清潔、進食及休息。然而,當日監管人員卻未有盡責為被拘者提供合理待遇。
事實上,被拘留人士投訴遭執法人員毆打、不人道對待,以至羈留期間死亡時有所聞;早於九二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就警察權力的問題發表《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建議港府參考英國於八四年實施的「證據法令」,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警察通例》及《總部通令》,各內部指引不僅要公開讓公眾人士知悉,更需經立法議會審批通過,奈何當局拖延十多年仍未能落實所有措施。
被拘留人士理論上可作出投訴,惟絕大多數當事人均不認識投訴程序,不少投訴人更是持雙程證短期逗留人士,隨時被遣送離境,根本投訴無門。再者,警監會只能被動地審閱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警察權力不受真正限制。警察權力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當局應盡快落實早年法改會各項建議,並改善投訴機制,強化監察警察權力機制,配合時代文明步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