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通菜街近山東街居民投訴,附近一家菜館的大型光管招牌,深宵仍亮着,強光滋擾附近居民,但投訴無門。目前本港沒有法例直接管制招牌射燈強光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只有在招牌對公眾地點景觀造成損害或干擾道路交通標誌,始能引用其他條例檢控。
居民投訴稱,位於通菜街近山東街的食為先海鮮菜館,在大廈外搭建一個四層樓高大型招牌,並在招牌近民居一邊,裝設五盞射燈,惟菜館招牌射燈於本月初啟用後,招牌旁居民即飽受困擾。
凌晨三點才熄燈
「佢哋每晚七點就開着招牌嗰幾盞大光燈,一直到凌晨三點至熄燈,啲燈光直射入屋,我住喺對面,燈射入屋,光燦燦,好滋擾,𠵱家我晚晚都要閂晒啲窗同窗簾,先至有覺好瞓,唔通我以後都要咁樣避佢?」
居民稱,曾向環保署投訴,可是環保署指目前並沒有法例監管招牌燈光滋擾,故不受理其投訴,令他投訴無門,惟有向《蘋果》投訴,以作反映。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稱,目前《環保條例》並沒有就招牌燈光滋擾民居事宜作出管制。
不過,發言人稱,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宣傳品規例》第6條,任何人不得豎設或展示會對天然美麗風景有損、或對任何公眾地點景觀造成損害的宣傳品。
干擾交通可被控
另外,根據該規例第1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豎設或安排豎設任何干擾道路交通的標誌。違反上述規例者,一經法庭定罪,可被罰款二千元,法庭亦可命令違例者移除有關廣告招牌。
發言人稱,警方在有足夠證據證明廣告招牌對交通安全構成影響,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傳票,檢控違例人士。
食物環境衞生署稱,食環署未能就招牌燈光對居民造成滋擾投訴作出跟進,如市民被招牌燈光滋擾,他可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招牌擁有人追究責任。
屋宇署回覆稱,屋宇署負責監管招牌建造和結構是否有問題,招牌燈光不在監管之列。
機電署只管裝置
機電工程署則稱,機電署只能跟進招牌電力裝置的安全問題,如招牌出現漏電情況,或電線裝置欠妥,惟未能跟進招牌燈光造成滋擾問題。
食為先海鮮菜館發言人列小姐稱,該燈光招牌早已存在,因菜館位於女人街(通菜街),被街上攤檔阻擋,故有需要為招牌進行翻新工程,讓顧客知悉菜館位置。
列小姐稱,他們亦曾接獲區議員轉介居民投訴,並已採取改善措施,包括在射燈旁加裝鋅鐵,縮短燈光射程,以及將招牌頂部其中兩盞射燈拆去,以減低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六一○○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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