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限制房產資料上網無礙競爭 - 何洋

蘋論:限制房產資料上網無礙競爭 - 何洋

《華爾街日報》早前有一篇很有趣的報道,內容指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計劃向房地產經紀協會(NAR)提出訴訟。
原因是該會會章容許會員有權選擇,是否讓其他共用同一資料庫的同行,將一些會員從客人獲得的房屋資料,上載到同行各自的網站上。
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由於該會章有妨礙市場競爭的效果,故決定採取行動。
不同意這看法,理由和為甚麼生產商希望能控制零售商的價格相類似。甲乙兩家零售商的貨源都從同一家生產商獲得。甲乙的唯一分別,是甲的成本比乙高,原因是甲聘有專人為顧客提供關於產品的有用資訊,乙卻沒有此項服務。
可能出現的情況是,顧客先從甲那裏取得關於產品的有用知識,然後再到乙那邊以較低價格(由於乙的人工成本較甲低,因而可收較低價格)買相同貨品。這「搭便車」(free-riding)行為的存在,令零售商缺乏誘因去為顧客提供產品的訊息,從而影響產品的銷路,生產商的利潤會因而下降。生產商希望控制零售商的價格,目的就在於透過這樣做來解決「搭便車」的問題。
地產經紀在取得客戶的信任,將樓房委託給其代售前,需要花去不少成本做各種各樣令客戶安心和滿意的工作。假若透過這途徑所得的客戶及其房地產資料,地產經紀沒有權利拒絕讓同行取得並上載至他們的網站上,這情況就一如上述例子中,乙能不花分毫在提供對顧客有用的產品資訊上,卻仍然獲得客戶光顧一樣。
因此地產經紀協會透過會章,給予會員權利拒絕讓同行將前者取得的資料上載到同行的網址,為的是解決「搭便車」的問題,而不是企圖藉此減少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