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內地新例限制境外投資

德勤論理財:內地新例限制境外投資

國家外滙管理局於2005年1月頒布《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滙發[2005]11號)(以下簡稱《通知》)。此通知限制了中國境內居民投資於境外公司,以及透過並購設立的境外公司間接控制境內公司,新的規定或會對中國境內居民作境外投資帶來負面的影響。
在頒布滙發[2005]11號以前,中國境內居民擬作境外投資的話,很多時會選擇安排自己國內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例如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中國境內居民一般會先在境外設立一間公司,然後由該境外公司收購原有的境內公司。當收購完成後,再由該境外公司申請在境外上市。另一種做法是,中國境內居民與境外投資者利用一間境外公司進行收購交易。境外投資者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於境內公司,而這間境內公司的持有人則並購入該境外公司的股權。這做法可令境內公司的持有人成功地透過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去保留自己境內公司的控股權。這兩種做法均可讓中國境內居民將其國內資產或境內公司轉換成外國資產。
為了更有效地監控境外投資,國家外滙管理局特意頒布本通知,在外滙登記管理中作出更詳細的審批及檢查的要求。通知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10月頒布《境外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要求境內各類法人的境外投資,須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當時此辦法只適用於國內公司,所以本通知再明確規定,所有境內居民透過設立或控制境外公司進行境外投資,須參照1989年頒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必須到商務部審批和登記。同時、該些投資並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外滙管理局核准。

二.根據2003年頒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如併購境內企業25%或以上,或併購任何境內資產,必須向外滙管理局辦理登記。
在辦理登記時,如(一)境外企業是境內居民所設立或控制;(二)境外企業與併購的境內企業擁有同一管理層,本通知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外滙管理總局的核准。
然而,通知內沒有明確界定何為「境內居民」,但一般認為長期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國民不應包括在內。通知也沒有清楚說明境內居民以外幣作單位的境外資產,會否亦受限制。此外,根據現行法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商務部兩個機構審批,但根據本通知,外滙管理局如不批准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滙登記時,外商投資企業便不能在中國進行任何外滙帳內的交易。因此,新的規定比通知生效前的外滙管理要求更為嚴格。
雖然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現時沒有要求境內居民就境外投資規定任何審批程序,但預料這兩個部門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公布有關規定。
總括來說,此通知是為了防止資金在未經監控的情況下流走,以及進一步管制中國境內居民的境外投資。中國境內居民若擬作境外投資,便須加倍注意此新通知所帶來的影響。
譚振雄 稅務合夥人
李友怡 高級稅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