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恭蕙
曾蔭權現正積極投入他的新角色:民望高的領袖、北京的心水人選、特首選舉的候選人。也許他可以抽空想想,○七年選出任期五年的特首選舉,怎樣能提高透明度。
大家都明白,兩年後實現普選的可能性近乎零。不過,曾蔭權仍可以使挑選特首的制度更公開,並改革同樣欠缺透明度的功能組別選舉,踏出改善管治的一步。容我分析現行選舉制度的弊端。我相信一般公眾不太了解箇中細節,以致沒有強烈質疑這些制度。
香港行政長官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其中立法會議員和港區人大代表是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則由一系列按功能劃分的界別分組選舉產生。這些界別分組,目前有十六萬三千五百名投票人,其中一萬三千五百名是團體投票人。
至於功能界別選舉,目前六十名立法會議員當中,三十人經由二十八個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功能界別現時約有十六萬名投票人,其中一萬三千名屬團體投票人。
這些投票人是些甚麼人?顯然有相當部份投票人的身份是重叠的。我們總可以認出三十位功能界別的議員;不過,要確實找出八百位選舉委員會委員,原來困難得多。按現行法例,任何人均不得公開選舉委員會委員、界別分組投票人、以至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的投票人名單。這項規定究竟有何理據?政府自會指出,公眾可以在選舉事務處查閱選舉委員會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登記冊。不錯,市民可以這樣做,但法例禁止任何人複製和發布這些資料,違者重罰。換句話說,市民不能到選舉事務處複製上述登記冊的資料,也不能發布或使用,即使作研究用途也不例外。
政府會說,法例是為了保障有關人士的私隱。不過,這一點顯然不適用於那些決定競選或出任公職的選委會成員。我們提出此問題,有關官員也說不出所以然,只是反覆說法律條文是這樣寫。
此外,部份政府網頁其實載有部份選委會成員的名字,而憲報也有刊登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結果,只是沒有刊載自動當選成員(某些年份)、宗教界、全國政協界別、以至港區人大代表身份成為當然委員人士的名字。
至於功能界別,特區政府提供的基本資料,只是一張基本名單,載有根據《立法會條例》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有投票權的組織。基於很多合資格投票人是團體而非個人,研究員(以至候選人)很難得知這些組織怎樣決定投票意向,甚至其法定代表是否有按所屬團體的決定投票。公眾雖然可以在選舉事務處查閱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冊,但同樣不得複製和發布。
正如選委會的界別分組,任何人若基於任何與選舉無關的目的「複製或容許他人以任何形式複製」整份或部份選民登記冊,即屬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22(3)條及第42(3)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六個月。這些法例究竟有甚麼道理?若該次選舉已結束,根本再沒有需要防止舞弊。曾蔭權治下的政府會否主動修改這些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