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工傷僱主不付病假錢

僱員工傷僱主不付病假錢

一建築工人投訴,早前在地盤工作時受傷,但僱主已三個月沒發放工傷病假錢,令其生活陷入困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其每月正常收入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錢,逾期未付即屬違法。

原在地盤工作的孔先生稱,他於去年受僱於次承判商(二判)新預制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嶼山一個建築地盤工作,每月薪金約一萬元,地盤總承判商(大判)為中國清水聯營公司。
他說,他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地盤工作時,踏中有釘木塊,從樓梯跌下,左胸裂骨,左腳亦受傷,他隨即到醫生處求診,獲醫生發出病假至今年五月。在工傷病假期間,他應可獲發五分之四正常工資,但僱主只支付至今年二月,由三月開始已不付工傷病假錢。

「個仔奶粉錢都冇」

「我三月開始搵僱主發薪,我亦知道大判亦要負責,我都有搵佢哋,不過兩間公司左推右推,唔肯負責;我受咗傷已經好難受,重要連應有嘅人工都攞唔到,連個仔嘅尿片同奶粉錢都幾乎冇,我搵過勞工處,都係冇用,希望《蘋果》可以幫我找回公道。」
勞工處跟進本報轉介投訴後回覆稱,就孔先生個案,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於本年一月十一日,收到總承判商中國清水聯營公司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報稱其承判商的僱員孔先生,在工作期間遇到意外,胸部及腳部受傷。
勞工處稱,孔先生於本年四月十八日首次向勞工處投訴其僱主及總承判商拖欠其三月份工傷病假錢,勞工處即致電並去信孔先生僱主及總承判商,促請他們盡快支付工傷病假錢予孔先生,僱主及總承判商當時表示會盡快支付。
孔先生其後向勞工處表示,僱主及總承判商仍未清付其工傷病假錢,勞工處遂繼續透過電話聯絡僱主及總承判商作出跟進,並再度發出警告信,向僱主及總承判商重申《僱員補償條例》有關依時支付工傷病假錢的規定及違例後果,並要求他們提供書面解釋。

勞工處擬檢控僱主

勞工處稱,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及/或總承判商違反條例規定,孔先生亦願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會考慮採取適當檢控行動。
本報曾致電中國清水聯營公司及新預制公司,查詢上述個案情況,至截稿仍未獲回覆。(○五二五○一八)

話你知:不付病假錢可罰十萬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在僱員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正常收入的五分之四。
工傷病假錢須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解釋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工傷病假錢,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僱員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負有法律責任向該僱員支付該條例下的補償,而總承判商可向次承判商討回已代支款項。受傷僱員可向總承判商或其僱主追討其應得補償。
資料提供: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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