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告法》對於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廣告列有特別規定,禁止說明其治癒率或者有效率,觸犯者須交出廣告費一至五倍的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宣傳句不可斷言產品有效
《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第十九條則規定:「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衞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法例並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可被罰廣告費一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