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小姐問:市建局早前進行一連三天的租戶調查,既然不是開展項目,為何必須進行這項調查?
答:市區重建局早前進行一連三天調查,為五個前土地發展公司的項目,更新住宅租客紀錄,以便處理《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在去年七月九日開始生效後可能引致的轉變。
調查主要目的是更新有關居住在項目範圍內住宅租戶的資料。《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撤銷了住宅租客的租住權保障,業主可以根據新例收回物業重建而毋須給予租客任何法定補償。市建局希望藉着今次調查同時取得可能受新例影響租客的資料。
修訂條例規定業主須給予最少十二個月的寬限期,即在條例生效前已存在的住宅租約,若其業主擬終止租賃,必須在租賃期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最少十二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始可在擬終止租約日期收回物業。換言之,受新例影響租客,最早亦只會在今年七月九日才需遷出。
雖然修訂法例撤銷了法定補償,不過市建局認為有需要在適合的情況下,為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住宅租戶,以特惠方式提供安置或補償。
對於尚未開展的前土發公司項目,我們會在正式推行有關項目時,訂定適用的政策。原則上會按照修例前的法定補償準則計算特惠現金津貼,以及在合適情況下,為住宅租客提供安置選擇及為同意在既定日期前遷出的租客,提供額外津貼。
《市建局信箱》隔星期日刊出,敬請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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