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告!」 - 鍾偉民

「一定告!」 - 鍾偉民

五月二十一日蔡瀾先生《虛偽》一文說政府「使出橫手,靜悄悄通過一條法律,禁止作者發表自己為甚麼抽煙的立場。一違犯,罰款是小事,大則可以鬧到下禁制令,要報館和雜誌回收出版物。為了不讓報館和雜誌為難,作者們只有保持靜默。」如果這是事實,這樣的「立法行為」和「法例」,就要比「在室內公眾場所噴煙」壞上一萬倍!
我「反噴煙」,自問有全宇宙最充份的理據,卻不代表你不能訴說「專噴煙」的道理,即使那是歪理;事實上,這當然只能是歪理。真理,未必越辯越明;可歪理,肯定越說越可笑,越說,越露出馬腳,越現出狐狸尾巴;讓「專噴煙」的人有發表的權利,根本就是讓他們露醜。然而,立法不讓人「發表自己為甚麼抽煙的立場」,那就是箝制言論;政府不管用任何理由箝制言論,都是絕對的惡。這樣的「法例」,等於只讓我輩「反噴煙」作者有攻擊權,而「專噴煙」的敵人,在爬上擂台之前,早就讓官宦剔斷四肢筋脈;這樣的「攻擊」,勝之不武!
《蘋果》創報之初,我在「編輯狂怪日誌」專欄寫過一篇《仆街審裁員》,通篇用最流暢、最精闢的粗口問候那些把電影剪爛,恣意剝奪導演發表權,侵犯成年人知情權,甚至「視物權」的劣政和賤物,一輪狂操狠插,有開明人支持,有假道學反對,搞出了一場茶杯裏的濁浪,似乎,「政府」也沒甚麼干擾;那時候,言論,還真的比今天自由。如今,都「理性」了,「持平」了,「中肯」了,「謹慎」了;甚至,都「高雅」了;說到底,還不是有些話,不敢說;有些話,不好說;有些話說了,有人會告訴你:「上頭認為有問題。」或者:「法律顧問認為見了報,一定會讓人告!」當年的「仆街」,今天,已「自律」成「福佳」;「福佳」之後呢?還可以「自律」成甚麼樣子?是不是全港巿民,都要「自律」得陰陽怪氣,都要變成像瑞麟這樣的古獸?「發言權」一點點消失了,連「用字權」,也一點點沒有了;沒種的,仍舊沒種,或者成了孬種;有種的,讓「政府」、「假道學」、「上頭」和「法律顧問」閹來閹去,也沒種了。
我「反噴煙」,但堅決維護「專噴煙」的你,有說歪理,講謬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