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視廣播主席邵逸夫持有的一間公司,去年以三億四千八百萬元出售位於旺角的物業,惟買家指物業未能交吉,舊租客遲遲沒有遷出,致未能在限期前完成物業交易,故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聲明交易無效,並追討五百萬元定金。
原訴人為日超有限公司,被告人為邵逸夫持有的ShawTheatres(HongKong)Ltd,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公司的董事包括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副主席方逸華及董事費道宜等。
入稟狀指,原訴公司於去年十月七日跟被告公司簽下臨時買賣合約,以三億四千八百萬元購買砵蘭街二百四十至二百四十四號遠東銀行旺角大廈的地下至五樓物業,原訴公司同時支付五百萬元定金,存於被告公司委託的律師樓,合約規定買賣須於○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原訴公司指,該物業的舊租客遲遲未有搬出,致未能完成交易,遂入稟要求法庭作出聲明。
案件編號:HCA96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