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派律師出席紀律聆訊<br>新世界上訴得直

可派律師出席紀律聆訊
新世界上訴得直

【本報訊】新世界發展(017)因涉嫌選擇性向分析員披露盈利數據,而被港交所(388)紀律聆訊,但不准律師陪同涉案董事出席聆訊,上訴庭昨日推翻高院原訟庭的判決,認為應容許新世界委派律師代表,確保涉案人獲公平對待。上訴庭又指港交所對有關規則的指令有問題,應予廢除。新世界並可取得堂費。

港交所發言人表示,要研究判詞內容,暫未決定是否提出上訴,以及會否作出相應的修例。

港交所未定會否上訴

案情指出,01年3月新世界公布中期業績前夕,因涉嫌選擇性向分析員披露盈利數據,公司高層須接受港交所上市紀律委員會的紀律聆訊,包括新世界主席鄭裕彤、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執行董事冼為堅及梁仲豪。但他們質疑紀律聆訊的程序,去年初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被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敗訴。本月初他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中指出,紀律委員會的指令表明,不容許涉案人有律師代表協助作口頭陳述及盤問證人,但4名涉案人均否認下屬曾披露公司的中期盈利數據,這正是港交所需要聆訊的關鍵問題,而有關爭議,不能只透過呈交書面文件便可解決,因此有需要證人作口頭陳述及接受盤問,以測試其可信性。
張澤祐又反駁港交所指其制裁不算嚴厲的說法,認為紀律委員會對違規人士的懲處,包括公開譴責及將股份除牌,對於有機構投資者買賣的公司股份而言,其股價及再集資的能力會受嚴重影響。對於港交所指委員會的紀律程序,乃上市公司與港交所之間的私人協議,不應以法庭審訊的準則衡量,張氏並不認同,他指港交所的職權是由《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須維護公眾利益,因此負責紀律聆訊的紀律委員會須公正,令涉案人有充分法律保障。

官謂應廢除有關指令

因此上訴庭頒令,紀律委員會有關禁止涉案人委派律師代表的指令無效,應予廢除,又頒令要求委員會准許涉案人有律師代表出席紀律聆訊,有關律師並可盤問證人。

韋思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