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索償案與訟人稱獲郭炳江擔保

黃英豪索償案與訟人稱獲郭炳江擔保

【本報訊】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向基金經理、富商梁顯利么子損失索償二百萬美元一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梁紹鴻在盤問時被指對待有份投資的新鴻基地產副主席郭炳江不同,梁承認郭曾為他的銀行戶口作出二百萬美元私人擔保,但建議委任郭為其大鴻輝公司董事,及送出百分之十股份予郭,最終未有落實,梁強調有關協議與涉案基金無關。
原告一方庭上披露梁的公司於九○年稅務年度錄得二千四百萬港元虧損。
梁回應時指有關數字只反映公司某年度的業績,有關虧損經會計師計算,實為合法減少稅務所得出的數字。
他承認翌年邀黃注資時,透露運用一套自創的投資認股證方法,其回報可達百分之一百,但未向黃交代其公司上年度曾有逾二千萬元的虧損。

原告指「報喜不報憂」

原告一方續指,梁在交易報告中「報喜不報憂」,只交代獲得可觀利潤的投資項目,並在九一年十一月份的交易報告中,選擇記錄唯一獲取利潤的一天的交易情況。
梁否認有關指控,他表示並非負責製作報告的人,公司並無指定選擇哪天製報告,該月份出現的情況純屬巧合。
本案原訴人黃英豪律師透過家族公司WycombeInvestmentLimited,於九一年交託二百萬美元予被告梁紹鴻作投資,結果七個月後,梁悉數輸光款項,黃指梁違反協議及作為基金經理的受信責任,追討有關損失。
案件編號:HCCL6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