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研究報告的機構(如投資銀行),若持有在報告中被評論上市公司的市值達1%,便必須在報告中列明。發表報告的公司並須在報告中公開其他資料,如該公司是被研究股票的市場莊家;在過去12個月內,公司曾向報告中的上市公司就上市等融資活動提供服務;又或者公司有職員是那間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等。
此外,公司亦不可為求展開或影響與上市公司的商務關係,承諾在報告中「唱好」哪間上市公司,或更改研究所涵蓋的範圍或評級。
公司如在報告中建議投資者買入某隻股票,它便不能在發表報告前,預先偷步買入該股票,以待日後於高位拋售圖利。
如公司出任某上市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的保薦人,該公司和其分析員亦不可在股票定價後的40日內,就有關上市公司發出研究報告或作出評論。
證監會
註:相關電台節目「投資追星家族」將於今早約11時30分在香港電台第1台「開心日報」節目內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