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本利
《壹週刊》社長楊懷康先生在專欄「無定向風」中,連續兩期用了四千多字說明東隧加價有理,紅隧不加價並不合理。楊社長還說,牟取暴利是私人企業的基本產權,並指摘學者專家對交通擠塞形成的「社會成本」熟視無睹、不吭一聲,缺乏應有的「社會良知」。
筆者每天都要使用紅隧,當然不會對交通擠塞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成本」視若無睹。九九年政府收回紅隧擁有權,打算將私家車的收費由十元調高一倍至二十元,筆者便表態支持。但紅隧加價後,西隧便隨即將收費調高,最近東隧又調高收費,令紅隧私家車收費又變得最低。
兩年前,筆者提議政府不應只調高紅隧私家車收費,應同時調高其他車輛收費,令三條過海隧道的流量較平均,避免交通擠塞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此楊社長以為專家學者對紅隧擠塞不吭一聲的指控並不成立。
至於東隧根據仲裁結果牟取暴利,又是否符合遊戲規則?其實法例並沒有清楚列明東隧的合理回報,百分之十五的合理回報,是根據九七年初時的仲裁結果,以當時香港的經濟情況來說,回報率並不偏高。而法例亦清楚寫明,每次申請仲裁時,仲裁人必須顧及自上次調整收費後,香港經濟情況有沒有「任何重要變動」。
很明顯,東隧在○二及○三年再次申請加價時,本地的經濟情況跟九七年時相去甚遠,政府在仲裁時亦有指出經濟情況逆轉,要求將合理回報調低至百分之十二至十四。但只可惜仲裁人竟然以○三年的本地生產總值、恒生指數和物價水平,跟九五及九六年的水平相差不大為理由,認為過去七年本地經濟情況沒有出現「任何重要變動」,判決東隧可以不斷加價直至賺足百分之十五。這完全罔顧經濟停滯不前的事實,如此判決又怎叫人服氣呢?
根據東隧的年報,公司在二○○一年清還所有貸款後,便沒有再舉債,沒有利用過去幾年的低息環境進行集資。倘若東隧過去幾年以四、五厘的息率向外舉債,將資金用作派息,便早早達到賺取最低回報的目標。以東隧每年有四、五億元的穩定收入,根本不愁找不到銀行融資。但東隧偏要選擇延遲派息,讓百分之十五的「合理回報」不斷累積滾存,在利叠利的情況下,日後要求的加價幅度自然十分驚人。
此外,東隧到底有沒有做好本份,透過開源節流來提高回報呢?東隧的廣告及其他收入從二○○○年的六千多萬元,一直下跌至○三年只得二千多萬元;而營運成本卻不斷上升至超過每年一億元;遠高於紅隧的六千多萬元。東隧及紅隧由同一集團負責管理,為何營運成本會相差近四倍?東隧沒有透過改善資本結構、降低營運成本及增加廣告及其他收入去提升回報,而只懂不斷大幅加價,去賺取所謂合理回報,市民是否只可以無奈地任由宰割呢?
倘若私人企業牟取暴利是絕對的真理,那麼二○○八年後,政府便應該任由兩電加價,直至利潤達到最高為止。筆者相信假若中電向楊社長或者其他住宅用戶調高電費一倍,他們也要被迫繼續支付,兼且要接受牟取暴利是私人企業的基本產權,不得投訴。同樣,當年中電大肆擴張龍鼓灘電廠去牟取暴利,地產商或電訊公司負責人喜歡用甚麼方法促銷,純屬他們的私人產權,不應成為周刊或報紙的頭條。
在現實世界中,根本沒有可能出現絕對的自由市場,教科書的完全競爭只屬烏托邦。我們在努力維護自由市場競爭的大前提下,亦應知道市場有本身的局限。政府若任由市場支配者去盡責任「牟取暴利」,不受任何約束,最終令各階層的利益分配失去平衡,製造社會分化,這反而不利於維護自由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