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老婆:又話升咗職?點解啲家用冇多到㗎?
老公:淨係升咗職,冇加人工嘛!
老婆:做多咁多嘢冇人工加你都制?
老公:公司淨係加咗房屋津貼咋!
老婆:咁都算加咗!做咩唔加家用?你係咪喺出邊……
老公:嘩!你咪亂諗嘢啊。加得嗰少少錢我可以做得啲乜嘢?《僱傭條例》都話「工資」唔包括僱主提供居所嘅價值,咁計嗰啲病假錢、長期服務金都冇得計埋房屋津貼落去㗎!
老婆:你咪呃我!《僱傭條例》規定,「工資」係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佢所做,或者將要做嘅工作嘅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同埋服務費。
津貼作報酬即屬工資
雖然法例話有例外,例如老闆畀間屋你住,或者實報實銷嘅房屋津貼,就唔算係「工資」,但係你老闆現在加畀你嗰啲,係純粹以「房屋津貼」為名嘅報酬,依《僱傭條例》規定,就算係「工資」嘞。僱員嘅年假薪酬、假日薪酬、疾病津貼、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等,都要根據呢個工資嘅定義計算。
老公:哎!怕咗你!加多三百蚊家用畀你囉!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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