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與《蘋果日報》合辦「愛護樓宇面面觀」專欄,逢周三刊出,為讀者講解與樓宇保養有關資訊。
問:我最近收到屋宇署信件,要求我清拆在天台的貯物櫃。但該貯物櫃並非用來住人,只是用作貯存雜物。而且售賣貯物櫃的店員聲稱,安裝這類貯物櫃毋須向政府申請,不明為何現時又被當局要求清拆?
可能不符《建築物條例》
答:近年流行在天台或空地上放置一些預製貯物櫃,此類貯物櫃的體積比較龐大,甚至可以隨時改裝成小型居室。所以市民計劃購置這類「貯物櫃」時,必須留意有可能牴觸《建築物條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若在樓宇的主天台、平台、天井或屋外搭建預製的構築物,包括活動屋和大型貯物櫃,須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否則可能被視為違例建築物。這些預製的構築物可能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有關大廈採光、通風及走火通道等的規定。因此,須先聘請認可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圖則,獲批准後方可動工。
不過,若貯物櫃符合下列四點,屋宇署不會或暫緩採取執法行動:
‧貯物櫃的高度不超逾1.5米,也不超過護牆的高度;
‧貯物櫃不影響樓宇結構;
‧走火通道未受阻塞;
‧排水系統不受影響。
當屋宇署發現坐落於天台及平台的預製搭建物超越上述標準尺度時,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業主若不履行清拆令,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二十萬元;並在不遵從命令期間,另加每日罰款二萬元。
屋宇署呼籲市民,如欲安裝這類大型貯物櫃,不能只參考產品的推銷資料。如有疑問,可致電本署熱線2626161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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