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漢光 香港嶺南大學市場及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內地孕婦到本港分娩的情況,愈來愈普遍。據政府的資料顯示,人數由○二至○三年度的八千七百多人,增至○四至○五年度的一萬二千多人,而當中拖欠的醫療費用,由○二至○三年度的二千一百多萬元,增至○三至○四年度的五千九百多萬元。她們對本港的醫療體系,已帶來沉重負擔。港人大多明白,內地孕婦來港分娩與醫療收費無關,政府建議提高來港分娩的費用,及限制欠款者再度入境等措施,未能對症下藥,無助解決問題。
政府建議推出分娩套餐,向非香港居民收取二萬元的產科服務費,當中包括分娩及三日兩夜普通科病房的住院費用,其後每日額外收取三千三百元。基於人道理由,醫管局沒有可能要求內地產婦先付款才提供服務,嬰兒出生後,無法負擔高昂醫療費用的產婦,還是會拖欠醫療費,分娩套餐收費愈高,拖欠的比率只會愈高,藉調高產科服務費遏止內地孕婦大量來港生育,好比癡人說夢。
為了回應立法會議員的要求,政府另一偉大構想,是研究如何強制拖欠醫療費的人士清繳費用後,才為這些嬰兒簽發出生證明書。事實上,在本港出生的嬰兒向入境處申領的「出世紙」,是出生證明書副本。只要醫院按法例規定,在嬰兒出生後四十二天內,向入境處遞交嬰兒的出生資料,出生紀錄一經登記在登記冊上,嬰兒的香港居民身份便獲得確立,手上是否持有出生證明書副本,絕不影響他們可以享有的香港居民權益。
要落實這個建議,首先要修改法例,但嬰兒的基本人權,絕不能以父母拖欠醫療費用而被剝奪。細心一想,拒絕簽發出生證明書副本,只會為將來核實香港居民身份帶來不必要的困難,也許更帶來沒完沒了的訴訟。筆者深信,這個偉大構想,是政務官應酬立法會議員的虛招。
不管立法會議員或政府提出甚麼建議,筆者認為實事求是、對症下藥的建議只有一個,即修改《基本法》。眾所周知,內地孕婦千方百計來港分娩,目的是為了讓嬰兒擁有香港居留權,因為相同的理由,香港的孕婦過往亦經常到加拿大等國家分娩。事實上,以相同方法,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人,為數不少,高喊遏止內地孕婦來港分娩的人,是否有雙重標準?
觸發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導火線,是二○○一年終審法院的判決,按《基本法》,不管父母是否香港居民,凡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孩子,均享有香港居留權。再加上沙士疫症後,中央政府放寬內地居民來港旅遊的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甚為方便。據統計,本港每四名新生嬰兒中,便有一名是內地孕婦所生。若沒有居港權的強大誘引,來港產子的意欲便會大為降低。
任何法例亦應與時並進,不管《基本法》在制訂時如何完美無瑕,總不能顧及所有不可預見的變數。全國人大三次釋法,是最佳例證。與其不斷要求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條文,何不詳細研究條文中的漏洞,並加以修改。若《基本法》註明本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父或母必須是香港居民,才可享有居港權,內地孕婦來港分娩而拖欠醫療費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藉提高來港分娩費用來解決問題,是藥石亂投,不會有任何成效。
一個由《基本法》衍生出來的問題,當然要由《基本法》入手。政府建議以調整醫療收費來解決內地孕婦湧進香港醫療體系的問題,本質上是迴避問題。才智過人的政務官,當然深明箇中道理,但為甚麼他們要迴避問題的癥結?為官之道當然要政治正確,但總要有人站出來,實事求是、對症下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