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夜總會 共借款13萬<br>跳槽兩女公關被索五倍賠償金

簽約夜總會 共借款13萬
跳槽兩女公關被索五倍賠償金

【本報訊】尖沙嘴柯士甸路一間夜總會,向兩名曠工及「跳槽」的女公關追討欠款,因二人曾簽約一旦曠工或跳槽,便須支付欠款五倍的賠償金,而二人共借了十三萬元,夜總會昨日便入稟區域法院,向二人索償共六十五萬元。
原訴人為尚盛有限公司經營的奧斯卡夜總會,答辯人為周寶寶及謝蘊瑩。
入稟狀指,原訴人先後於○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三年一月三日,簽約聘請兩名答辯人當夜總會公關主管,由○三年一月開始工作,為期十八個月,在答辯人要求下,原訴人以娛樂費名義,分別借了十萬元及三萬元予二人。
根據雙方協議,原訴人要求還款時,兩名答辯人便要立刻全數清還,若二人曠工或跳槽至同業,便屬違約,須向原訴人支付等同貸款五倍的賠償金。

或涉《放債人條例》

原訴人於○三年四月,將兩名答辯人轉至關連的東方星河夜總會工作,惟二人於同月尾開始曠工,更轉職到尖東另一間夜總會,原訴人遂興訟追究。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類抑制從業(Restraintoftrade)的條款是否可以執行(enforceable),要視乎合理與否,法庭會參考《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及普通法,研究立約雙方討價還價的能力、簽約情況及行業慣例等。「如果只係返咗一個月工,人工一萬,要走就賠一億,或者要比十年通知,肯定唔合理喇!」
他續指,本案可能涉及《放債人條例》中,有關禁止貸款年息高於百分之六十的條款,或不能執行。
案件編號:DCCJ2376-7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