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市民投訴兩個案「誤導」

再有市民投訴兩個案「誤導」

再有市民投訴《百法百眾》節目內容誤導,其中第十七集討論欠債的法律責任,投訴者引述節目中香港律師會派出的律師稱,若追債者在六年內不向欠債人追討欠款,欠債人在法律上毋須負責。但投訴者對本報表示,事實上欠債並無追索時限,只是追債者不能以票控形式追債,「我希望有關方面可以更正,如果唔係,會令好多人大條道理欠債唔還。」

每六年須重新追債

另有市民投訴本月十六日的節目,出席節目的律師指檢查公用地方的照明設備毋須由合資格的技術員處理,投訴者批評此舉有違電力安全指引,希望有關方面澄清。香港律師會發言人回應稱,現行法例規定,更換光管照明這類工作毋須由合資格技術人員處理。
律師會又回應了有關追討欠債的問題,發言人稱,根據現行法例,若追債者在六年內並無明確行動,例如以登報或發律師信等方式追債,欠債者便毋須再負責。追債者亦必須每六年重新採取追債行動。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