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個老闆惹上官非,原因是他太過為員工的健康着想。
這位老闆年屆七十多,每天仍然都去健身,甚至請了一位運動教練指點員工。他的分析是,員工健康一點,那麼他要付的醫療費便少一點,而且因病假而引致的損失也少一點。
全面禁煙也是他的公司規矩,不只在公司範圍內不准吸煙,就是連員工放工後也不准,他會定期抽驗員工血液,含有尼古丁的話就要炒。
因為員工吸煙而炒他,可以嗎?
有說不為性別、種族、懷孕、傷殘,在美國大部份州裏,老闆可以隨時炒人。
二十四位煙民員工,二十個真的戒了煙,很感激老闆,剩下的四位被炒,拜拜。
當然有人心心不忿,認為僱主不能因為他抽煙而解僱他,告上法庭。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判?那就很視乎你是不是一個吸煙的人了。
社會風氣改變,如今抽煙一族常被歧視,抽得這麼辛苦還是要抽?影響自己健康還是要抽?罔顧他人健康還是要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