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事香薰傳銷的兩名青年,因生意欠佳,兼借了錢給下線買貨,欠下巨債,策劃綁架還債,在大埔廣福邨隨意綁架一名男學童,向其家人勒贖三十萬元,男童在十一小時後自行脫身,綁匪亦在當日落網,二人昨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綁架罪,被重判入獄九年。 記者:梁偉強
高院暫委法官賴磐德昨判案說,這宗綁架案令人憎惡,既令男童受驚,對其父母亦是精神折磨,而且是一整日,男童被人以膠手扣綑綁,膠紙封嘴臉,甚至一度呼吸困難,掙扎時被人用刀架頸,最終四肢均有瘀腫及繩痕,頭、頸則受輕傷。
官指兩被告冷血
「綁架案可算是容易干犯的罪行,受害人的父母,亦不必特別富有,父母一般不能全日守着孩子,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法官形容兩名被告冷血,犯案並非一時愚莽,而是經過策劃,考慮二人認罪及與警方合作,遂判上述刑期。
被告為李健華(二十三歲)及方明健(二十四歲),辯方大律師指二人於○三年八月開始做傳銷商,賣香薰治療產品,卻靠信用卡借錢買貨,其中李買了十八萬元產品,案發時仍欠債十二萬元,後來二人向方父的友人,借了十二萬元給兩名下線買貨,到澳門賭錢來還款但失敗,於是決定犯案,不過沒有固定目標,現已非常後悔。
大律師又指,方已寫信向男童一家道歉,方父友人則指,若他倆將其困境告訴他,便會寬限還款,故心情難過。
根據案情,十二歲姓余受害男童念中一,與父母及胞姊,居於大埔廣福邨,其父開店售賣釣魚設備,其母為家庭主婦。
去年十一月九日早上七時半,李截停獨自步行上學的余童,叫他帶路到一間醫院,並訛稱會駕車送他上學,誘余童登上方的貨車,載到僻靜地方,綑綁其四肢,封其嘴臉,掌摑他,並打心口,更拿刀恐嚇,迫他不要反抗。
索30萬減至10萬
早上九時,綁匪利用變聲器,致電余母勒贖三十萬元,余母報警,經討價贖金減至十萬元;綁匪又選擇在烏蛟騰停車場釋放肉參,將余童鎖在一個流動公廁內離去,繼續與余童家人傾談收贖金事宜。
至晚上六時半,余童被困逾句鐘後,自行鬆綁脫困,遇途人報警;兩小時後,警方在泮涌路一輛輕型貨車上拘捕綁匪,在車內發現變聲器、摺刀、手套及萬聖節面具等物。
案件編號:HCCC76/05